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8-23 浏览量: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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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评选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中央人才工作重要批示及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激励机制的意见》的要求,优化创新环境,激发创新活力,在新形势下有效增强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动力和信心,特别是青年科技人才的激励;表彰奖励在建筑及装饰行业科技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鼓励我省广大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创新,激发工程建设行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的转化,加快建筑装饰行业领域创新,推动产业和产品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设立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筑装饰领域科学技术特点,制定《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评选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  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是由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以下简称:省装协)设立,经省装协七届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批准,由省装协组织实施,面向全省建设工程领域的科学技术奖项,代表我省建筑装饰领域最高科技奖项。

第四条  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本奖旨在提高建筑及装饰行业在工程管理、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工程建设、建筑设计、建造方式和技术、施工装备、建筑材料、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奖项评选范围是面向全省建筑及装饰行业科技创新所设立,用于表彰在行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  评选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评选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行业最高技术及应用标准,坚持依据《办法》独立推荐和评审。

第七条  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奖项和奖励设置

第九条  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设科技进步奖、创新工程奖和科技人才奖。其中科技人才奖不单独申报。

第十条  对获得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创新工程奖或科技进步奖的获奖单位给予相应科技奖励配套资金并颁发对应证书;对获得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科技人才奖的获奖人给予相应科技奖励配套资金并颁发对应证书。

(一)奖励对象:获得上年度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创新工程奖或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获得单位和科技人才奖获得者。

(二)评审指标:科技进步奖和创新工程奖一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申报数量10%,二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申报数量20%,三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申报数量30%

 

第三章 奖励办理程序

十一  奖励的实施采取申报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获奖单位、个人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获奖单位配套奖励申请报告;     

(三)科技人才奖获得者应同时提交所在单位社保证明。

 十二  奖励申报受理后,由省装协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审核,奖励方案经省装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省装协网站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由省装协颁发科技奖励配套资金及获奖证书;如有异议,由省装协监事会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评审范围和要求

第十  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全省建筑及装饰行业具有显著创新引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学研究和创新工程,以及科技创新人才。

(一)基础研究,即在建筑与装饰行业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中有所创新、发现(发明),对推动本行业的发展与科技进步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

(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开发,即建筑与装饰工程建设和管理实践中,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并在推动建筑与装饰行业发展取得显著效果。

(三)组织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的重大科技成果,实践应用,因地制宜,创意创新,或在推广中已有创新技术,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四)从事工程设计、工程管理、技术研发和教学科研的人员,取得技术创新,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  申报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完成单位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二)主要完成人是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评审标准和程序

第十  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根据申报项目的成果水平、效益、技术难度和科技贡献,对申报技进步奖创新工程分别按以下评审标准设置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技进步奖创新工程和科技人才奖评定标准如下:

(一)科技进步奖

申报项目应围绕建筑及装饰行业设计创新、施工技术、材料研发、人工智能、数字化及智能建造等方面,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或在理论研究、人才培养、职业教育等方面拥有重大理论突破。

1.一等奖: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理论创新具有较高的推动性,对解决建筑及装饰行业科技创新具有决定性意义;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解决建筑及装饰行业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取得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技成果评价不少于3项;取得国家相关专利不少于3,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1;取得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省级工法不少于3项。

2.二等奖: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理论创新具有一定的推动性,对解决建筑及装饰行业科技创新具有主导性意义;拥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解决建筑及装饰行业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取得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技成果评价不少于2项;取得国家相关专利不少于2项;取得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省级工法不少于2项。

3.三等奖: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本省领先水平;对解决建筑及装饰行业科技创新具有引导性意义;拥有市场潜力,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解决建筑及装饰行业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取得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技成果评价不少于1项;取得国家相关专利不少于1项;取得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省级工法不少于1项。

(二)创新工程奖

申报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且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竣工验收投入使用3年以内。项目类别涵盖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乡村建筑、展览陈设、文保修缮/仿古建筑、建筑幕墙、数字媒体环境等新建及改扩建项目。

1.一等奖:工程项目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较大,科技创新10项以上,其中取得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技成果评价不少于3项;取得国家相关专利不少于3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取得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省级工法不少于3项。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很好的示范作用,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节能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二等奖:工程项目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大,科技创新7项以上,其中取得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技成果评价不少于2项;取得国家相关专利不少于2项;取得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省级工法不少于2项。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很好的引领作用,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节能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本省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三等奖科技创新4项以上,其中取得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技成果评价不少于1项;取得国家相关专利不少于1项;取得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省级工法不少于1项。科技创新涵盖新技术、新工艺、工法、新材料应用、数字化技术、科技成果等,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作用;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引领作用,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节能指标具有同类项目的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科技人才奖

科技人才奖是在技进步奖创新工程的基础上设立,旨在奖励在建筑及装饰行业从事技术研究、设计创新、新材料研发和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取得卓越成就,在理论研究、科技发明与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在项目管理、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行业发展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杰出工程师、杰出设计师、杰出教育科研工作者等,年龄不超过65周岁。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工程设计、工程管理、技术研发和教学科研等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带头人或科技创新带头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如有突出贡献的从业年限可适度放宽;

2.应是项目或成果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起到决定性作用;

3.取得多个科技成果或拥有多项建筑行业相关专利,3年内在重点期刊或《河南建筑装饰》期刊发表技术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相关著作;

4.在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实施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取得卓越成就榜样作用和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的;

5.所在单位申报的技进步奖创新工程荣获二等奖以上。

第十  获奖项目奖励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名额:

技进步奖创新工程的主要完成人数,应按申报等级、贡献大小排列名次。一等奖限报 7 人,二等奖限报 5 人,三等奖限报 3 人。获奖成果的人员名单及顺序以申报为准。以个人名义申报的项目,完成单位即是第一完成人。如申报的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数量超出规定数量,则申报填报的顺序确定

 

  组织管理

第十  为加强对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的管理,成立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专家评审组,评审工作受省装协的领导。

第十  专家评审组职责:

负责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推荐工作;向省装协报告评审结果;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十九  专家评审组由省装协专家库随机抽取具备条件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参加评审的专家每年按30%的比例轮换。省装协负责监督评审工作。

二十  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由省装协秘书处承担,负责评审全过程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七章  推荐和受理

二十一  申报单位通过项目使用单位或各地级以上市建筑装饰协会(联合会)或省直部门向省装协统一推荐申报。

二十二  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  申报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完整、真实、有效,包含:科技成果评价证书、科技查新报告、经济效益证明、社会效益证明、主要推广应用证明(明确应用该技术的工程规模、应用部位、工程量、效果等)、省级工法证书、知识产权证明、项目的有关图像、PPT汇报资料(电子版)、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书、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向推荐单位申报。

第二十  属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的;

(二)已经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其它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含已获其他社会力量设奖机构科学技术奖项目);

(三)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四)工程实施类工作总结等不具备行业引领、科技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般技术成果;

(五)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六)未获得建设单位同意申报的项目;

(七)发生过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的工程、受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相关单位、或申报的技创新成果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等;

(八)未提供有效科技成果验收、评价或评审的项目。

 

第八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  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审阶段分为初审、复审、终评:

(一)初审:省装协科技奖办公室负责申报资料的初审工作。确认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复审:由各复审组依据本办法对申报项目以答辩现场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审查,并结合评分项目的分值数,向终评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意见;

(三)终评:终评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对各组复审的结果进行终评,获三分之二终评委员同意为通过。并向省装协提出终评意见。

第二十  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评审结果在省装协网上公示,公示期为 10 天。

第二十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的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委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审。

  专家评审组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九章  异议和处罚

三十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装协提出异议,说明原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原件。

三十  异议由省装协负责调查与协调,由有关推荐(申报)单位协助。推荐(申报)单位接到省装协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内容的答辩意见进行复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取消本次资格。

第三十  异议的项目,省装协依据上报材料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专家评审组审议、裁决,获奖项目方可获得批准、授奖或撤销;对放弃奖项的责任由推荐(申报)单位自负。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三十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媒体上公布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励,并视情节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申报获奖项目的资格同步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章  提名和推荐

第三十  获得一等奖的项目,可择优提名、推荐省级相关管理部门的科学技术奖评审或国家级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 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 河南省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对评审和异议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均可向省装协投诉。

 

第十二章    

第三十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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