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

英文全称:HENAN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HNBD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 全省性的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行业 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 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我省建筑装饰装修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经河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业务主管是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接受河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政策法规,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技 术规范、各项定额,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 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编辑、出版行业报纸、杂志和资料,建立网站,实 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

(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参与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省优质工程和 国家装饰装修工程的评审、推荐等工作。 

(五)对本行业经营活动实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保护行业的平等竞争,维护国家、行业和企业 的利益。

(六)举办各种展览会、推介会,积极培育规范省内外的专业市场,不断提高市场的现代化管理 、服务水平。

(七)组织行业管理、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等工作。开展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 工艺的推广应用。

(八)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九)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一)单位会员: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其中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二)个人会员:河南省内上述单位从业者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在校学生,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和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专业等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四)经理事会批准可聘请有关人员任本会顾问;

(五)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证书(正、副本,副本为每年交费记录年审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统一集中管理、统一会员证书、统一会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单位会员,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正、副本。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其中一位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或委托本会理事长代签。 

(二)协助本会理事长工作,在理事长不能行使本会职权时,代本会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理事长同意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分《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 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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